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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得写亲爹?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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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妻子郭某婚后在宁波市某医院产下一子。但因夫妻关系不合,郭某(生母)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和办理单亲申请表独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审查后出具了该婴儿得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郭某A;母亲姓名:郭某某)。无生父信息。为此,孩子生父何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认为出生证明未记载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严重侵犯其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宁波某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重新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载明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姓名及其他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提交婴儿父母双方的相关信息,对于相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也属于医院的法定职责。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出生医学证明,并责令医院在30日内重新作出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委托我所医疗服务团队代理二审上诉。我所律师团队介入后,经过调查分析讨论,认为医院原出具得出生医学证明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身份关系不能通过自认和推定来确定,是否系新生婴儿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在无法确定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医院无法变更婴儿父亲信息的。如果医院根据自认或推定确定的亲子关系变更婴儿父亲信息,既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相关规定,也会导致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信息的混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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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是:关于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的程序和审查义务。对此,首先要明确有无法律规定要求一定要查清生父情况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浙卫发【2012】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婴儿父母关系正常、能提供婴儿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情况下由母亲出面申请领取含有婴儿父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另一种情形是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只含有母亲单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即《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

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设置两类出生医学证明和申领程序,原因在于: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亲信息登记,是对该父母子女间血亲关系的确认,对于医疗机构,基于其为生育孕妇助产接生这一事实,其得以第一时间见证和掌握婴儿与其母亲的关系;2、与母子关系不同,婴儿与父亲之间的血亲关系,因为存在着不为外人知晓的两性结合及受孕过程,对此医疗机构并不具有介入见证的条件及可能性,不能仅凭婚姻关系直接认定婴儿与父亲的血缘关系;3、在婴儿父母协商一致由其母亲提供生父信息和材料的情况下,除了核对婴儿父亲的身份证,并无其他有关婴儿父亲的信息需要医疗机构去审查核实;4、在没有父亲反对(不提供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最终是基于婴儿母亲的指认来确认婴儿与生父血缘关系。5、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程序,确认了婴儿母亲单方面意志申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不能因为存在婚姻关系而要求婴儿母亲一定要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取得其生父的同意并提供生父的信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因离婚诉讼,无法提供何某某身份证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根据母亲郭某某的申请,颁发无婴儿生父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傅星云 律师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联系方式:13306676367

杨余娜 律师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医疗损害责任、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多方面案件)

2019年度被律所评为优秀律师。

联系方式:1328221114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