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共业新闻丨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与鄞州区卫计局共同举办第三期鄞州区“医疗纠纷防范培训班”

· 公司新闻

2018年3月21日下午,为全面提高鄞州区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预防与应对医疗纠纷及劳动关系处理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危机处理能力,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与宁波市鄞州区卫计局于鄞州党校联合举办了第三期鄞州区“医疗纠纷防范培训班”,各医疗机构人员及律所人员参加了培训。我所合伙人傅星云律师参与讲课。

broken image

傅星云律师于2017年3月任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7年5月被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聘为法律务实指导教师,2017年7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聘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2018年3月被宁波市司法局推荐为宁波市委法律顾问组成员,2018年3月被宁波市司法局作为宁波市“泛3315计划”专业(法律)服务创新人才推荐给市委人才办。

broken image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成了实务届的热点,本次讲课傅星云律师就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和服务好医疗法律服务市场。他向大家简要介绍了自己成功办理的几个疑难复杂的医疗和刑事案件。如当事人XXX因服用剧毒农药导致植物人而在济南法院诉XX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在一审法院判决XX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赔偿XXX人民币109多万元情况下,他作为XX医疗机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参加庭审。庭审中,他对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质疑,鉴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阿托品用药原则只依据了前半部分“早期、足量、联合、重复用药”,没有依据最重要的后半部分“两种解毒药合用时,阿托品的剂量应减少,以免发生阿托品中毒”,鉴定意见依据错误。同时提出了答辩意见,医务人员在对XXX的抢救中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生命垂危的XXX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2017年7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对各侵权人的责任认定,应根据鉴定意见书依据是否充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方面予以认定,裁定撤销民事判决,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傅律师表示,这个案子后续还有很多事需要处理,但他一定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后,浙江省医学会司法鉴定室张坚主任就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程序及注意事项讲课;宁波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徐伟民就信访应对与处理讲课;宁波市理陪中心邵峰副主任就医院医疗纠纷防范(案例分析)讲课;浙江省医学会骆华伟秘书长就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案例分析)进行讲课。

broken image
broken image

本次培训时间近四个小时,内容丰富专业,台上台下互动活跃,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broken image
broken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