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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中的父子情

· 典型案例

一、要点提示

公司解散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第18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谨慎的认定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同时需事先穷尽其他办法来维持公司存续,化解公司僵局。

二、基本案情

2001 年 1 月 16 日,大李与小李成立了甲公司(双方系父子关系),大李持有甲公司 70%股权,为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小李持有甲公司 30%的股权,为甲公司的监事。2020 年 6 月 8 日大李以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不能持有公司股权否则无法享受退休金、公司多年不曾召开股东会、没有经营行为等认定公司经营产生严重困难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小李作为第三人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公司仍在良好运转,不存在经营管理困难情况。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甲公司解散,甲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小李收购了大李的股份,同时变更公司形式(自然人独资),甲公司撤回上诉,公司将继续存续。

案号:(2020)浙 0212 民初 5012 号

三、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在本案中,甲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大李以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不能持有公司股权否则因违反组织纪律,无法享受退休金为由极力要求退出公司股份。故可以认定甲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终判决解散甲公司。我们对一审判决持有不同意见。

四、律师分析

1.甲公司是否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1.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4、其他严重困难。

(1)本案中,甲公司虽未召开形式上的股东会,但因仅有两自然人股东且系父子关系,甲公司有关重大事宜(例如在甲公司存续期间发生过公司房产转让、设备转让),双方均已经过协商,且实际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大李不可能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为此双方实际上以合意方式做出了“口头”决议。因此,甲公司不存在不能召开股东会、不能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2)大李起诉时声称甲公司多年没有进行分红,而分红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作为公司持有三分之二股份的大股东的大李完全可以提起利润请求权分配之诉或者可以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以分配利润。

(3)目前甲公司经营状态良好,在保员工将近百人,大量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根本不存在经营管理困难。

2.股东大李的诉求是否属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解散公司是对公司人格的注销,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弱势股东在穷尽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同时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大量足以维护股东权益的规定和制度,股东应该充分加以利用。在本案中,大李因自身原因不适宜担任甲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要求甲公司、小李收购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而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公司一旦解散,下一步就将进入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涉及到诸多内外部众多法律关系。因此,公司法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规定在法律之中,但此之前股东应穷尽一切办法来保证公司存续,尤其处在目前疫情下企业困难重重的局面,司法更不能随意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否则将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2、弱势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纠纷或僵局时,程序上可以提请的救济途径如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知情权之诉等,或者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化解股东会僵局。实体方面则可以选择对内(外)转让股权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等,解散公司应作为最后的杀手锏。

五、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