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管理层
事由:应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紧急合规建议
一、核心内容
人社部等5部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彻底改变了“超龄用工=纯劳务关系”的传统认知,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近似标准劳动关系的强保护范围。
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返聘不签协议、不买工伤险”的操作,否则将面临工资双倍罚款、全额自担工伤赔偿、行政监察处罚三重法律风险。
二、政策核心变化与企业红线
《规定》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单位管理+有报酬”即适用本规定。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四大合规义务:
第一步:存量盘点与风险排查(即日至6月15日)
排查现有人员:梳理所有在职的退休返聘、超龄保洁/门卫、超龄临时工。
评估协议状态:检查现有合同是否包含《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必备条款(社保、保护等)。
《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社保核查:确认当地社保局是否已开通超龄人员单险种工伤保险参保通道(宁波地区通常已支持)。
第二步:协议与制度修订(6月16日—6月25日)
启用新版《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必须明确:岗位、计酬标准、工伤保险参保约定、终止条件。
删除霸王条款:删除“发生意外与企业无关”“不享受工伤待遇”等无效条款。
制度修订: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覆盖范围,确保培训记录可查。
第三步:参保与入职流程固化(6月26日起)
入职动作:先体检(留存报告)→ 签协议 → 同步申报工伤保险 → 安排上岗。
风险兜底:即便当地社保系统暂未完全对接,也应同步购买雇主责任险(商业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险,但可作为补充)。
四、高频风险
Q1:如果当地社保局说“超龄人员不能参保”怎么办?
A:依据《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参保。若系统暂未开放,企业需书面致函社保局要求开通,并同步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系统不支持”为由免除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
Q2:超龄劳动者是否享受带薪年假?
A:《规定》未强制要求带薪年假,但明确了休息休假权益。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年假安排(如按比例折算或协商无年假补偿),避免被认定为剥夺休息权。
Q3:弹性延迟退休人员怎么处理?
A: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员,仍适用《劳动合同法》,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不能按本《规定》的用工协议处理。
五、合规建议总结
协议是底线:7月1日后,无书面协议用工 = 高风险。
工伤险是护城河:切勿因省小钱(工伤保费)而赔大钱(全额工伤赔偿)。
安全是高压线:对超龄员工的安全培训记录必须比普通员工更全,以应对可能的监管检查。
建议立即将本意见转发至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启动存量人员的协议换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