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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

· 共业公告

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https://pan.baidu.com/s/1WCmpETLLUBGmA7R3n2ZAvQ下载,提取码:68k5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0212破18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向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02;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电话:15088868848,0574-83083660;联系人:王海庆,周漾;)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锦茂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