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对安置计户进行准确理解,是为了准确确定被补偿对象,准确确定签约主体,准确适用高限安置面积和低限安置标准,准确适用若干以户为单位的补助和鼓励政策。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实践中,本市各区(市、县)对安置计户的规定各有不同。
海曙区政府海政发〔2017〕39号文规定:“在同一个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被拆迁人,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家庭成员户口性质不同或拥有多个权证文件材料的,一律不作为立户的依据。”这个规定,使安置计户不仅与权证结合,而且与家庭的概念结合,弥补了《条例》第二十七条只讲权证不讲家庭的不足。与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审批一样,安置计户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元,两者原理相通。
鄞州区政府鄞政发〔2013〕161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常住户口的被拆迁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按一户计算,如在拆迁范围内一户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可补偿建筑面积。”鄞政发〔2017〕111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但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同一被拆迁人或同一家庭中拥有多个权证或有多个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房屋的,应合并为一户。上述规定,体现了安置计户并非以常住户口为限,将拆迁范围内有房无户籍的也列入安置计户,保障现有合法产权人的利益,对于准确确定调查范围、签约主体、签约比例均有重要意义。除低限安置标准和迁建安置不能适用外,无户籍户的安置与户籍户的安置政策基本相同。
象山县政府象政发〔2019〕126号《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被拆迁人,以直系家庭为单位合并计算,每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该规定源自宁波市06《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低限安置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无地无房但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列入征地拆迁中的安置计户范围。关于无房户应排除在安置计户范围之外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宁海县政府宁政发〔2017〕50号文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可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确定或按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1.8容积率换算”。该规定明确了可以按宅基地面积换算可安置建筑面积,解决了有宅基地无房屋或宅基地大而房屋建筑面积少的家庭的合理补偿安置问题。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可见,有宅基地而无房屋的户,不论征迁时户籍是否在村,仍然应将其列入安置计户范围。
综合以上情形,安置计户至少包括有房有地有户籍、有房有地无户籍、有地无房无户籍、无房无地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多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