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后,原来依靠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解决新增农村人口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不复存在,故在规定安置计户政策的同时,必须同时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户通过分户得到安置面积的保障。同时,由于各地均规定了一户的上限安置面积,允许有条件分户,对于缓解原房面积多人口也多的家庭原有居住条件不降低也有帮助。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该规定表明,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并符合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户,才能适用分户安置政策。
各区(市、县)是怎么规定征收补偿中的分户安置政策的呢?
· 余姚市余政发〔2009〕4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同住已婚的子女要求与父母分户安置的,其中已婚子女户的安置面积按我市现行规定的农村个人建房宅基地使用非耕地标准的2倍计算,另一户的安置面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确定。”
· 海曙区政府海政发〔2017〕3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达到婚龄的青年(女青年应办理入赘手续),可作为分户的依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管理入赘手续办理,全女家庭应只允许一女入赘。分户析产后各自合法建筑面积都不作为申请低限的依据,申请低限的必须按照分户析产前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 鄞州区政府鄞政发〔2017〕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男青年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已办理男方到女方落户手续的女青年,可以作为分户的依据。但分户析产后的可补偿安置面积和另行计户的可补偿安置面积都不作为单独申请低限的依据,申请低限安置的必须按分户析产前的可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 奉化区政府奉政发〔2021〕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 被拆迁房屋的可安置面积,允许以安置用房套型面积为基数析产给成年子女,不得局部分割(具体在区块实施方案中确定)。”
· 关于离婚人员能否分户安置问题,北仑区政府仑政〔2010〕24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夫妻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照离婚前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可安置人口核定可安置面积,分别安置。”对离婚后无自有合法住房的女性及其子女,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2年以上女性,无子女的给予40平方米,随有子女的给予65平方米的购房凭证,按照顾对象购房价购买政府指定的商品住宅。”
· 关于分户后可增加的补偿利益,有的区规定调产安置的可扩大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时签约和搬迁的另增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两者均按安置房所在地段同等级商品住宅平均价的30%结算。某县政府〔2014〕96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原可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再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奖励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优惠价进行结算。”大多数区(市、县)的规定中,分户安置还会带来其他奖励和补贴的增加。
由于分户安置会带来巨大利益,因此,是否允许分户安置,在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中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从现有各区(市、县)的规定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需要注意:①虽规定分户安置应符合宅基地管理规定,但没有本区(市、县)可适用的宅基地管理规定,因为宁波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废止,所以要尽快出台本区(市、县)的宅基地管理规定。②虽有本区(市、县)宅基地管理制度,也有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设置,但拆迁(征收)制度中的分户安置条件另设一套,与宅基地分户申请条件不关联,我们建议还是关联起来,因为宅基地规定是基础性制度。③允许分户安置的条件设置宽严悬殊,有的要三代捆绑人均少于多少平方米的才允许分户,有的是符合法定婚龄即允许分户安置,有的是已婚子女才可申请分户安置。我们认为,《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已规定:“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在宁波市政府原有宅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新的办法没制定的情况下,本市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条件,就是安置计户和分户的有效依据。④男女青年和离婚户的分户安置规定上与国家和省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有许多不符,需要引起注意。有的区(市、县)政府对不完全符合分户条件但有相当合理性的人员给予一定安置面积补助或优惠购房面积补助,那是分户安置规定的合理补充。
上述情况表明,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修订通过后,各区(市、县)需要对分户安置规定作一次梳理,结合本地实际要以体现上位法要求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