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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砖头,还是数人头?” ——浅谈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可安置面积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

· 共业视点

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中,可安置面积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关系到被征收补偿人的权利保护,关系到征收工作能否顺利推进,是处理好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一个关键点。

那么,可安置面积依据什么因素确定呢?

有的说,应该根据可补偿的原房面积确定,拆一还一。这个说法,被称之为“数砖头”。

有的说,原房可以按重置价补偿,可安置面积解决的是今后居住权利保障,应该按安置人口计算确定。这个说法,被称之为“数人头”。

我们在反复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研究比较宁波本地和外省市的有关制度,观察分析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的矛盾焦点之后,觉得准确理解和把握可安置面积的制度,需要从理解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入手。

首先,可安置面积制度设计应当追求被征收补偿人合法财产权保护的价值目标。《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该款规定的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决定了可安置面积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可补偿的原房宅基地和建筑面积为基础,离开可补偿的原房宅基地和建筑面积,单纯以安置人口为计算依据,对被征收补偿人原有合法(包括经认定视为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的保护是不周全的。有人可能认为,既然可补偿的原房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了,多拆多补、少拆少补,安置新房的面积按人头计算不是很公平吗?这些同志可能不了解,原房重置价至今仍是政府定价,而且多年很少变动。至今本市砖混结构的重置价一般仍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下,而每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好几万,被征收户支付的差价并不多,每平方米安置房的实际利益高于原房补偿价好多倍。货币补偿标准与调产安置补偿标准在实际利益上是基本相当的,甚至补偿标准更高。对原房按重置价补偿只是房屋补偿中很小的一部分,只有将重置价补偿与调产补偿或货币补偿结合起来运用,才构成对原房财产权利的完整保护。所以,对可安置面积完全实行数人头的政策设计并不合理,按可补偿的原房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符合征收法律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本意。

二、其次,可安置面积的制度设计应当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价值目标。强调可安置面积以可补偿的原房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为基础确定,并不能将原房可补偿面积和可安置面积划等号,原房的补偿通过两部分实现,在各地依法设立的每户最高安置标准内部分的原房面积直接转换为可安置面积,按统一标准调产或货币安置,超过高限安置面积标准部分的原房面积,以高于原房重置价一定比例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为什么要设立户最高安置面积标准?为什么对超过最高安置面积标准的原房面积给予不同的补偿价?这里面有着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受的价值追求,是与农村宅基地制度相衔接的。自从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以来,农户占有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有限制且相对公平的。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农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房面积确定高限安置标准,并对超过高限安置标准的那部分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有所降低,也是公平合理的。而如果按照原房有多少新房给多少的思路处理会造成严重不公。所以,以可补偿的原房面积为主要依据确定可安置面积,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完全“拆一还一”。

三、再次,可安置面积标准的制度设计还要考虑到“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这一价值目标。由于各种原因,被征地村一般都存在一部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房面积过小而形成居住困难的农户。在正常情况下,这些农户在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建房,但居住地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原地批地建房的条件没有了,如果仍按可补偿的原房面积给予安置,就会出现无旧房则无新房的情形,有的连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也够不上,难以保障其居住的权利。而如果对这些居住困难的农户按可审批私房面积标准安置,又会使征收成本巨额增加,且必然引起其他被征收户的不满。于是,以解决居住困难为目的,兼顾征收成本,按被征收家庭安置人口给予一定安置面积的低限安置政策就产生了。在征收工作中,仅有这部分安置面积是“数人头”的,适用时还必须将其原已出卖、赠与的面积予以扣除。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征地房屋可安置面积以“数砖头”为主,但补偿标准以高限安置标准为界有所区分,对住房困难户,以“数人头”为补充。《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每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按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确定可安置面积。《土地管理法》修正后,许多省市出台的规定中,也规定了高限安置面积标准,在高限安置面积标准内,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但对住房困难户,按户或按安置人口提供低限安置标准的可安置面积。